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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7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年,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东阳市巍山镇美沙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190R。
法定代表人应金荣。
申请执行人**年与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27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259310.4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95元,执行费382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我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的案款30000元,优先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共计6424元,剩余2357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1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应金荣罚款1000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27执5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承跃
审判员陈益民
审判员胡青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包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