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

吴江南洋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民初376号
原告:吴江南洋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章**,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应金荣。
被告:***,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南洋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南洋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南洋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江南洋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江南洋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