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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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2531号
原告: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东阳市朝龙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美沙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