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6805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东,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管辖权黄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焦作山阳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路**综合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大峪,住所地:济源市大峪镇原卫生院内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山阳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山阳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山阳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