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2001号

原告: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庄墓镇侯集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MAXL07。

法定代表人:黄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伟,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华瑞网业3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87594250N。

法定代表人:张天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计1241元,由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戴欣欣

书记员孔祥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