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2163号
原告: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庄墓镇侯集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MAXL07。
法定代表人:黄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伟,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劲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