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民初10244号
原告: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黄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16层1607B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已减半),由原告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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