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201民初3435号
原告: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名为六盘水钟山开发区聚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南路(广安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邓忠凡。
被告:六盘水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六盘水市人民路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陈磊,系该中学校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双玲,系贵州衡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市第一中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2018年9月5日,原告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16元,减半收取计3758元,由原告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周黔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