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恢7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839671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苗族,住六盘水水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2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81057元。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616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3052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现被执行人已自行偿还完本案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3052号、(2021)黔0201执恢78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