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3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8396710-5。

法定代表人邓忠凡,系该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黄赟,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苗族,住六盘水水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黄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2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黄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81057元。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6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黄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021年8月6日偿还申请执行人19万元,余款18.1057万元在2021年10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六盘水聚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由于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之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01执30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太智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执行员  蔡兴元

书记员  陆佳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