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执保252号
原告:***,男,1954年1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沈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上河花园*区**幢***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沈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市沈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15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市沈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15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