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3109号
原告:江苏云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上河花园二区68幢614室。
法定代表人:王加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以柏,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孟凡成,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云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孟凡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云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云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云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云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