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同鼎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云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徐某,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鼎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宁0105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同鼎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在各金融机构存款870475.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鼎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益。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晓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