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财保99号
申请人:江苏云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上河花园二区68幢614室。
法定代表人:王加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程昌,苏州市姑苏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高新区理想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苏州新区理想家园78幢二楼业委会办公室。
负责人:杨龙,该业委会主任。
申请人江苏云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高新区理想家园业主委员会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云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高新区理想家园业主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云业建设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耿科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施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