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启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启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民初966号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大沙镇大兴围水利会“沙氹”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2B。
法定代表人:曾水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嘉欣,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国启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自编D33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9H。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国启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卢经和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如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