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启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启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3639号之四
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矿山工业区****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月,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浩然,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启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自编D332房)。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国启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60元,由原告珠海市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曾 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帆
书 记 员  袁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