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秦巴诚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巴州***租赁站、四川***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6058号
原告:巴州***租赁站(曾用名: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租赁站),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塔子山村二社。
经营者:刘俊,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东山,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352号1幢9楼。
法定代表人:朱怀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巴州***租赁站(曾用名: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巴州***租赁站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巴州***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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