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秦巴诚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1与四川***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民初51号

原告:**1,男,生于1966年3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代理人:杨美洲,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2(系原告**1之子),男,生于1995年9月5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四川***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刘军,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正明,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7年12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四川***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长  何知梦

人民陪审员  仲小玫

人民陪审员  张丛志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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