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民初51号
原告:**1,男,生于1966年3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代理人:杨美洲,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2(系原告**1之子),男,生于1995年9月5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四川***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刘军,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正明,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7年12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四川***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长 何知梦
人民陪审员 仲小玫
人民陪审员 张丛志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