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5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赤鹫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
上诉人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泸西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7民初2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泸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527民初2024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富民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被告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昆明市富民县,被告***因原告未在民事起诉状上载明身份证号码,故不能对其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原告起诉状上所称的***住所地为泸西县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此外,***一直在外务工,并未在泸西县生活居住,泸西县并非***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仅能从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选择,即本案的管辖法院仅能从文山州丘北县人民法院和富民县人民法院进行选择。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移送富民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法院受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其中的被告***住泸西县,原告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的泸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勤
审判员***
审判员陆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