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为劳务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赤鹫镇人民政府办公楼4栋4107、41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大道文景佳园2栋1**1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126民初1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2014年6月18日,上诉人公司成立后,为促进公司发展,扩大公司规模,上诉人公司的工作重心逐渐向云南省昆明市靠近,至2018年初,原告租赁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号楼××号房屋作为公司在昆明市的办事处,经过近5年的发展,该办事处已成为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依法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系上诉人的住所地,并非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的地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有效,本案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被上诉人***为劳务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虽然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可向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无证据可证实云南君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管辖协议时的注册地在昆明市盘龙区,故协议管辖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潘 玲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