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22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常德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柏子园社区洞庭大道39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丁正义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案外人***所有的位于汉寿县房屋一套为此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关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财产案外人***所有的位于汉寿县房屋一套,查封期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代寻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