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1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田阳与百色交界龙门北边果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6998771553。
法定代表人:庞荣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黄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329069(1-1)。
法定代表人:秦学敏,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黄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依照已经生效的(2019)桂102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国黄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79563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898元,共计813535.5元,本案执行费10535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813535.5,尚有10535元本金及利息未支付,已履行执行费10535元,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1执5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审 判 员 覃小艳
审 判 员 莫杭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潇
书 记 员 巫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