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1021执恢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黄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河南中原黄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3290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阳华斌,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55941534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19层西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306251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黄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15)阳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再6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963847.69元及利息(以6963847.69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付);退还履约保证金8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909元;负担执行费66519元。二、被执行人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抽逃3200万元出资款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向银行、车辆、房产等主管部门进行调查,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标的为7823756.69元及利息,执结标的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海
审判员***
审判员莫杭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雄
书记员罗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