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3民初2913号
原告:三门峡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MA4792XT2W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中国黄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329069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与上阳路交叉口涧河派出所南50米。
原告三门峡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黄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由原告三门峡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