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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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126执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庆元县。
被执行人:上海中梁全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1FR91HXE,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13-31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中梁全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126诉前调确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中梁全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中梁全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工资人民币602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中梁全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上海中梁全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中梁全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中梁全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中梁全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平安银行账户,上述账户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款项,本院已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涟水县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截至2023年6月14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标的为6020元,案件执行费尚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中梁全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中梁全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中梁全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上海中梁全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中梁全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1126执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