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2299号
原告:***,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洲,内江市东兴区郭北法律服务所律法工作者。
被告:四川汇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单元7楼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DMJE5E。
法定代表人:刘正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忠,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汇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道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