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2105号
申请人:惠州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石园西街名苑启盛大厦6层C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1AP2C06。
法定代表人:唐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艳霞,广东宇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计明,广东宇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22号旭辉国际广场第C1栋12层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Q9U8F21。
法定代表人:邓汉坤。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
原告惠州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兵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惠州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编号SVJX1919212111153596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惠仪
人民陪审员  黎铁民
人民陪审员  包怡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