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7419号
申请人:***,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云,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申请人:徐友发,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申请人:惠州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石园西街名苑启盛大厦6层C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1AP2C06。
法定代表人:唐杨。
被申请人:湖南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合平路618号A座2楼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Q9U8F21。
法定代表人:邓汉坤。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
法定代表人:姜清华。
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友发、惠州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友发、惠州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235.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友发、惠州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235.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3171.1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锦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嘉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