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景路桥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景路桥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625民初2155号 原告:***,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中景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73293242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银小区时代集团7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中景路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万 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