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502民初2211号
原告:通辽市丰源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致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致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景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芷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丰源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景路桥有限公司、内蒙古芷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辽市丰源供水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中景路桥有限公司、内蒙古芷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丰源供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丰源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通辽市丰源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纪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