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瑞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执保5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瑞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咸阳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瑞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瑞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65565.38元,或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30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西路支行、交通银行咸阳上林路支行二账户1065565.38元。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陕0402执保501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