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财保43号
申请人:广州信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丹公庄路**02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8354424J。
法定代表人:沈慧敏,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综合楼南宁广告产业园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74031T。
法定代表人:杜廷雨,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信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81073.9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出具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8月20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81073.92元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信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