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倪细毛与四川博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3民初2960号
原告:倪细毛,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倪细毛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雄,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博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32号1栋1层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FMXQ46
法定代表人:盘应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力民衡,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细毛与被告四川博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倪细毛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细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细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倪细毛负担。
审判员何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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