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3执4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东阳市中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东阳市中佳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2017)浙0783民初13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查明,2018年8月20日,本院就原告***与被告东阳市中佳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浙0783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东阳市中佳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忠东
审判员***
审判员何倩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