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首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0民初1269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首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带北街1号3幢2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4597488XU。
法定代表人:*正阳。
原告***诉被告重庆首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