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87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12楼,组织机构代码6221951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