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梓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朵某、四川梓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青0202民初3653号 原告(反诉被告):朵某,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梓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134号1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在乐都湟水河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田建配套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原告(反诉被告)朵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梓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梓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朵某,被告四川梓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川梓骁公司赔偿朵某的经济损失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川梓骁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四川梓骁公司在乐都区芦化乡十字村修建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田间配套建设项目(乐都片区第二批)工程,2023年10月2日,朵某的一头西门塔尔牛(4岁、已怀孕)掉进四川梓骁公司新建深约2米的水渠中摔死。水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注意事项,更无人看管,因此,四川梓骁公司应负全部责任。事发后,朵某向乐都区公安局报警,关于赔偿事宜经公安局调解未果。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梓骁公司辩称,我公司在芦花乡十字村进行扶贫灌溉工程施工,挖的水渠宽约0.5米,深约1米。朵某的牛掉进水渠中摔死的情况属实,但事发地是我公司征收的施工区域,朵某在禁牧期内到施工区域放牧,疏忽管理致使牛掉进坑中摔死,朵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我公司承担30%-40%的责任。该案立案后,法院邀请专家勘验现场,专家评估的价格为10000元至12000元,我公司愿意按12000元的价格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梓骁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判令朵某赔偿四川梓骁公司的停工损失7212.16元;2.本案本诉、反诉的案件受理费由朵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四川梓骁公司在乐都区芦化乡十字村正常开展修建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田间配套建设项目工程,2023年10月2日,朵某在禁牧期内,无任何放牧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跨越其村落到四川梓骁公司已征收的田地放牧,无视该区域为施工场地,更对放养的牛疏于看管,致使一头牛掉进新建的水渠中摔死。10月7日,朵某到四川梓骁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20000元未果,便带4人堵住公司项目部前后门,不让人和车出入,致使30余农民工及机械停工超过4个小时,给四川梓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7212.16元。 原告(反诉被告)朵某辩称,2023年10月2日,四川梓骁公司承认我的牛掉进其新建的水渠中摔死了。10月7日下午,我到四川梓骁公司项目部商议赔偿事宜时,没有任何人承认并处理该事情,无奈之下我和3名家人堵在了项目部大门口,但仅堵了项目部负责人,没有堵施工人员及机械。1个小时左右,派出所的民警过来调解,我们就没有再堵门了。如四川梓骁公司承认我的牛死在他们的工地上,我也不会堵门,因此,我不应该赔偿停工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即朵某提交的照片及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调查笔录,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朵某对四川梓骁公司提交的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提出朵某及家人仅围堵四川梓骁公司项目部仅1个小时的质证意见;对工资流水、发放工资银行流水不予认可,提出其和家人仅堵了项目部负责人***1个人,没去围堵施工现场阻止施工的质证意见。经核查,上述证据仅能证明朵某带3人围堵项目部的事实及四川梓骁公司发放民工工资情况,无法证明朵某带人围堵项目部导致34名民工、机械无法施工及长达4小时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2年10月起,四川梓骁公司在海东市乐都区芦花乡十字村、牙合村、东岭村修建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田间配套建设项目,在施工区域挖有宽约0.5米、深约1米的水渠。2023年10月2日,朵某到四川梓骁公司施工区域放牧,晚上回家才发现一头牛丢失,次日,才找到丢失的头牛死在四川梓骁公司施工时挖的水渠内。2023年10月7日,朵某带领家人到四川梓骁公司项目部协调赔偿事宜未果,4人围堵了项目部大门。2023年10月23日,朵某到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立案审查阶段邀请海东市乐都区畜牧兽医站高级兽医师***、海东市乐都区峰堆乡兽医站兽医师***到事发地点查看相关情况。经查看,案涉牛的品种是西门塔尔牛的杂种牛,年龄在一岁半左右,市场价格约12000元至130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四川梓骁公司作为施工责任单位,有安全生产的义务,对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有提醒警示及禁止闲人进入危险施工区域的义务,其对自己挖设的沟渠未进行及时填埋,对进入自己施工场地的人员未进行警示提醒或驱离,导致朵某的牛掉入沟渠死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朵某以畜牧为生,有看管好牲畜防止其损坏他人财产的义务,也有看管好牲畜防止牲畜丢失或发生意外的义务。庭审中,朵某表示一年前就已知道四川梓骁公司项目部在芦花乡十字村、牙合村、东岭村修建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田间配套建设项目,且清楚事发地是施工区域。朵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在施工区域放牧,且在放牧时未尽到看管义务,回家才发现一头牛丢失,朵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40%的责任。关于牛的价值,四川梓骁公司和朵某对专家建议的价值表示认可,故牛的价值应按双方认可的12000元计算。 关于四川梓骁公司要求朵某赔偿因朵某阻碍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7212.16元的反诉请求,庭审中,朵某认可因双方对牛的损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其带领3名家人堵住四川梓骁公司项目部大门的事实,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用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意气用事,朵某协同家人围堵项目部的行为给四川梓骁公司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其赔偿。但四川梓骁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朵某四人围堵了项目部的大门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围堵行为影响34名工人及机械的正常施工的事实及围堵时间长达4小时之久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梓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朵某经济损失72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梓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朵某承担54元,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梓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6元。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梓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