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都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卓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隆都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6734号
申请人:卓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康庄乡东望庄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耿向龙。
被申请人:河南隆都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屯石化生活区**楼****。
法定代表人:袁永道。
被申请人:**,男,1957年3月16日生,汉族。
原告卓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隆都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4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隆都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卓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