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2630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长江岩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齐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6235850H。
被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里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新华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8081084X2。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池州市长江岩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里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702执2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