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490号之一
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0904.7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904.7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