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78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携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104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500号21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沪0114民初7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0,835.73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150,835.73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