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7851号之一
原告:上海携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104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集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500号21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携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6元,减半收取1,658元,保全申请费1,274元,合计诉讼费2,932元,由原告上海携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