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携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集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7851号之一 原告:上海携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104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集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500号21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携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6元,减半收取1,658元,保全申请费1,274元,合计诉讼费2,932元,由原告上海携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