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1154号
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