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1895号
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43169326,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8ARL4M,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迎宾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5月17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