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常州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6686号 原告***,女,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常州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迎宾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常州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