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6686号
原告***,女,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常州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迎宾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常州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