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5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常州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迎宾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8ARL4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与***、常州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411执5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无政
审判员 倪 超
审判员 柏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