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263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聚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DN6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R3MWC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聚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