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湘久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21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银杏路(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湘久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工业区(湘潭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久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需要拍卖处置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处置期限及分配方案尚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32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金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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