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安县黄泥洞国有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银杏路(建设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72794213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省东安县黄泥洞国有林场,住所地永州市东安县黄泥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MA4LDUCTX8。 法定代表人:****,该林场场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东安县黄泥洞国有林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湖南省东安县黄泥洞国有林场住所地属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21)第82号裁决书由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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