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15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申请人:四川百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青云山路北段19号德阳恒大国际商贸城10栋1-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14578737J。
法定代表人:曾萍,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百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川0603民初15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案款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户名:**,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德阳彩泉支行,账号:62×××60;户名:**,开户行:华夏银行德阳支行,账号:11×××5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萍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谭 琦
书 记 员 丁洪娟